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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9日電)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保險法第163條條文,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,本來應主動提供書面分析報告,但修法後在主管機關指定的適用範圍內,才需提供書面報告。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保險法第163條條文,增訂在主管機關指定的適用範圍內,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,應主動提供書面分析報告,至於書面分析報告適用範圍,則由主管機關定之。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表示,現行條文規定,任何保險,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,應主動提供書面分析報告,雖然立意良善,但已經發生問題,不分投保金額、險種一概納入規範,打擊面太大,過於繁瑣勞費且易流於形式。 賴士葆指出,尤其對於一般民眾主動投保的普遍險種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、旅行平安保險等一次性、小金額的小保險,還要強制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提供書面分析報告,沒有太大意義,對消費者保障助益有限。 賴士葆說,所以他才提案修正保險法第163條,金管會也同意,明訂授權主管機關得視實務及產業狀況訂定適用範圍及內容,保險經紀人於適用範圍內才需於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,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,以符實際,「避免大砲打小鳥」。10512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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